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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补缴问题
留言时间:2023-03-27 20:28:44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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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市医保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单位未在入职时及时缴纳社保和医保,导致到生产时医保未缴满6个月,无法报销。请问单位是否可以补缴,补缴之后次月起是不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参保的,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该由谁承担?
市医保局

回复单位:市医保局
发表于:2023-03-29 17:44:12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按《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5】287号)文件规定,生育保险应由企业购买,参保女职工连续足额缴纳6个月(不含补缴),第7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或者在生育待遇享受期内参保的情况,职工发生在补缴费期间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