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医疗救助对象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
为更好地保障您的医疗保障权益,规范就医结算行为,提升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主要变化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您关注并知悉:
一、按时参保至关重要
请您务必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经反复动员后,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将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参保长效机制规定设置一定的待遇等待期。只有先参加基本医保,才能享受医疗救助。
二、待遇衔接更明晰
1.身份变动待遇衔接:自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或调出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相对应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或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2.住院期间身份变化:在一个住院周期内,若您的医疗救助身份发生变动,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倾斜待遇。
3.新增对象追溯救助:因患重大疾病新认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可依申请对身份认定前6个月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追溯救助。
三、就医请优先选择救助定点机构
自2026年1月1日起,医疗救助实行单独定点管理,我市目前已完成2092家医疗机构审定公示(重点向基层倾斜),其中三级3家、二级30家、一级139家、未定级1920家,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守门人”作用。请您根据病情需要,优先选择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主动告知您的医疗救助对象身份。
四、记住转诊规定,结算更便捷
请您严格遵循“基层首诊、规范转诊”的原则有序就医,医疗救助结算按以下规则执行:
1.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①在市内或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地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②在市内或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地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③转诊到市外省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含三级、二级及以下)就医的;
④转诊到省外异地临时就医或办理省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
2.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救助不“一站式”结算,回认定地申请手工报销:
①在市内或办理省内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地,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或直接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②转诊到市外省内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含三级、二级及以下)就医的;
③未转诊到市外省内或省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3.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救助不予报销:
①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
②未转诊到市外省内或省外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详见: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情况一览表
|
就医地域 |
就医类别 |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 |
|
市内就医 |
在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站式”结算 |
|
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站式”结算 |
|
|
直接在县级、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
|
在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
|
市外省内就医 |
转诊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
“一站式”结算 |
|
转诊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
|
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
|
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
不予报销 |
|
|
省内长期居住备案的按市内政策执行 |
||
|
省外就医 |
长期居住备案和转诊 |
“一站式”结算 |
|
未转诊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
先行垫付后手工报销 |
|
|
未转诊直接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 |
不予报销 |
|
|
备注 |
1.转诊有效期1年,基层医疗机构转诊限市内就医,市外转诊仍按原规定办理; 5.在市域内门诊或住院进行肾透析治疗时,不受医疗救助定点限制,直接结算医疗救助待遇。 6.对于省域内未经规范转诊的困难群众,不享受医疗救助倾斜救助待遇。 |
|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医保之窗
皖公网安备 34150202000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