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六安皓德口腔门诊部等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协议的通告
依六安皓德口腔门诊部等4家医药机构申请,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现解除其医保定点协议,具体名单如下:
1.六安皓德口腔门诊部
2.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城店
3.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铺一店
4.六安市申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惠路店
特此通告。
六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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