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第2期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第2期医药机构申请 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中心:
根据《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 法》(六人社秘〔2016〕226号)文件要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 点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实、第三方评估、结果公示、签 订服务协议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医药机构根据自身资质和经办服务能力自愿申请医保定点。
(一)受理时间
2020年8月17日至29日。
(二)受理地点
各辖区医保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方式
金安区金安区医疗保障局2 楼209 室医药服务管理科
5150500
裕安区裕安区政务中心大厅医保19号窗口 5150727/3260058 叶集区叶集区社保大楼3楼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5129600
霍邱县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政务中心 A407室 2717167
舒城县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社保中心6楼办公室 8689081
金寨县金寨县政务服务中心16楼医保局综合业务科 7356929 霍山县霍山县衡山镇人社局3楼医保中心大厅5号窗口3912160
(三)受理决定
各辖区医保经办部门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 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具体情形;申 请人在收到不受理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 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 申请条件
(一)医药机构符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有 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医药机构主营业务属 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医药机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医疗机构须实行医保医师注册管理。
(三)医药机构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病历管 理,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并愿意接受医保经办机 构实时监控。
(四)医药机构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 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一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近一年未因违法违规受过卫健委、药监、物价等部门 的行政处罚。
三、 申请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药机构提供《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药机构申请书》、 《六安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以及 能够支持评估得分的相关资料。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网站 http://ybj.luan.gov.cn/下载“申请书”及“评估表”)
四、 结果公示
经第三方评估80分(含)以上的拟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名单,统一在市医保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凡 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的,经查实后不符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要求的,不予签订服务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辖区医保经办 部门与其协商谈判一致后签订服务协议。
五、 注意事项
(一)医药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医药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 医药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机构,应单独申请医保定点,其申请 材料分装档案袋。
(二)现场核实、第三方评估具体时间由辖区医保经办部门 另行通知。
(三)申请医药机构应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经查处有弄 虚作假等情况, 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附表:
1、《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书》
2、《六安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
六安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2日
—3—
|
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书
申请日期:
机构全称 |
|
||||
法人代表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
|
|||
机构登记注册 起始时间 |
|
||||
医疗机构执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
||||
医疗类别 |
|
||||
营业地址 |
|
||||
开户行及账号 |
|
||||
注册医护人员数 |
医师(高 级职称) 人数 |
医师(中级职称)人数 |
医师(初级职 称)人数 |
护士人数 |
|
|
|
|
|
||
注册执业药师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执业类别 |
||
|
|
|
|||
营业期间是否受到过 行政主管部门的奖惩 |
|
||||
机构联系人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
|
|||
本单位承诺以上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后果。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附表2
六安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医疗机构)
项目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估记录 |
评估得分 |
一、机构的 建立与执业 许可等 (20分) |
经营时间 |
5 |
成立及法人经营3年以上的,得5分; |
|
|
成立及法人经营时间1年以上、不足3年的,得3分: |
|||||
成立满1年但法人经营期间不足1年的,不得分。 |
|||||
营业面积 |
5 |
在卫生部基本标准1.5倍以上的,得5分; |
|
|
|
在卫生部基本标准以上、最低标准1.5倍以下的,得3分; |
|||||
在卫生部基本标准以下的,不得分。 |
|||||
经营形式 |
5 |
全民所有制非营利的,得5分 |
|
|
|
集体所有制非营利的,得3分 |
|||||
其它形式非营利的,得1分 |
|||||
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分 |
|||||
执业许可范围 |
5 |
执业范围内营业收入10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得5分 |
|
|
—5—
|
|
|
执业范围内营业收入90%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得2分 |
|
|
执业范围内营业收入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低于90%,不得分 |
|||||
二、经营 管理情况 (55分) |
营业场所卫生环 境及药品的存 放、保管 |
16 |
营业场所布置合理、整洁卫生 |
|
|
药品的存放、保管符合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 |
|||||
营业、办公和仓储区域已分开或隔离的 |
|||||
每室必须独立 |
|||||
每符合上述一项得4分,其中一项不符合扣4分 |
|||||
科室设置 |
9 |
科室设置达到卫生部基本标准,得9分 |
|
|
|
科室设置未达到卫生部基本标准,不得分 |
|||||
配备设备 |
12 |
配备设备全部达到卫生部基本标准以上,并且在效使用期内,得12分; |
|
|
|
配备设备未达到卫生部基本标准,或超出在效使用期内的,基本设备每发现一项扣1分, 其他设备每发现一项扣0.5分。 |
|||||
配备卫生及专业 技术人员 |
8 |
配备人员达到卫生部基本标准得8分 |
|
|
|
配备人员在卫生部基本标准以下的,不得分。 |
|||||
专业技术人员持 证上岗情况 |
10 |
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经卫生部门考核合格,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书(检验科 医生持医师证),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
|
|
—6—
|
|
|
营业时间内医师、护士在岗,建立有完整的医师、护士值班和交接班记录 |
|
|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得10分 |
|||||
营业时间内医师、护士在岗,但未建立有完整的医师、护士值班和交接班记录的,得7分 营业时间内存在医师或护士不在岗现象的,不得分 |
|||||
三、机构 管理及信 息建设等 (25分) |
制度建设 |
5 |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
|
|
信息系统建设 |
10 |
建立内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含购销管理平台、电子病历质控系统,具备同医保信息系 统联网结算条件的,得10分 |
|
|
|
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的,得3分 |
|||||
未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不得分 |
|||||
从业人员管理 |
10 |
按有关部门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医保从业资格人员 |
|
|
|
与在岗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
|||||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得10分 |
|||||
合计 |
100 |
|
日期: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小计: 分
—7—
附表2
六安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表(零售药店)
项 目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估记录 |
评估得 分 |
一、机构的 建立与执 业许可等 (20分) |
经营时间 |
5 |
成立及法人经营3年以上的,得5分; |
|
|
成立及法人经营时间1年以上、不足3年的,得3分; |
|||||
成立满1年但法人经营期间不足1年的,不得分。 |
|||||
营业面积 |
5 |
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超城区、乡镇设置标准1.5倍以上的,得5分; |
|
|
|
在规定设置标准以上、最低标准1.5倍以下的,得3分; |
|||||
在规定设置标准以下的,不得分。 |
|||||
经营形式 |
5 |
连锁直营药店,得5分; |
|
|
|
连锁加盟/非连锁药店,得3分; |
|||||
执业许可范围 |
5 |
执业范围内营业收入100%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得5分 |
|
|
|
执业范围内营业收入90%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得2分 |
|||||
执业范围内营业收入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低于90%,不得分 |
二、经营管 理情况 (55分) |
营业场所卫生环 境及药品的存 放、保管情况 |
9 |
营业场所布置合理、整洁卫生,经营中药饮片的设置有独立仓库 |
|
|
药品的存放、保管符合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 |
|||||
营业、办公和仓储区域已分开或隔离的 |
|||||
每符合上述一项得3分,其中一项不符合扣3分。 |
|||||
经营药品品种 |
15 |
经营药品品种3000种以上,并经营有中药饮片的,得15分; |
|
|
|
经营药品品种在3000种以下,1000种以上,得10分 |
|||||
经营药品品种在1000种以下,不得分 |
|||||
药品、器械及保 健品等分类摆放 |
6 |
药品按规定分类摆放(2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相对独立(2分),计生用品、医疗器械 保健品实行专区或专柜管理(2分)。 |
|
|
|
处方药销售管理 |
5 |
处方药管理规范,处方保存、登记制度健全的,得5分 |
|
|
|
处方药管理欠规范及处方保存、登记制度不健全的,得2分; |
|||||
处方药管理不规范,且未保存处方或未建立登记制度的,不得分。 |
|||||
执业药师在岗情 况 |
10 |
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并在本店注册,营业时间内药师在岗,建立有完整的药师值班和交接记 录其中有任何一条不符合的不得分 |
|
|
|
执行药品价格政 策情况 |
5 |
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所销售药品明码标价,且符合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的,得5分; |
|
|
|
所销售药品明码标价,但发现有销售价格违反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
|||||
所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不得分 |
|
售药服务时间 |
5 |
具有24小时不间断提供售药服务的能力,并设有夜间购药窗口 |
|
|
三、机构管 理及信息 建设等 (25分) |
制度建设 |
5 |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相关技术操作规程 |
|
|
信息系统建设 |
10 |
建立购销管理平台,药品等购进和使用记录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
|
|
|
建立内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具备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
|||||
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的,不得分 |
|||||
从业人员管理 |
10 |
按有关部门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医保从业资格人员至少一名 |
|
|
|
与在岗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
|||||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得10分 |
|||||
合计 |
100 |
|
日期:
零售药店负责人签字:
小计: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