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案号A189提案答复的函
张胜男委员:
您提出的“发挥好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作用助力深入实施健康六安战略”的提案现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医保基金支付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为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皖政办15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的通知》(六政办〔2019〕17号)文件要求,结合六安市实际情况,我局就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六安市县域医共体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六医保秘〔2020〕101号)以及《六安市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使用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在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并做到按时拨付、及时结算,保障待遇、定期考核。通过调取17家二级以上医共体牵头医院门诊HIS数据,对我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预付资金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实时掌握,进而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效益。
二、关于“医保支付杠杆应精准充分发挥”的建议
为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推动县域医共体建设,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7]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前期试点经验,我局印发了《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病同保障按病种分组付费的通知》(六医保秘〔2022〕16号),将“阑尾炎”等20种临床路径较为明确,基层医疗机构有收治能力的,纳入“同病同保障”结算管理范围内病种,医保基金一律按照规定病种的医保支付定额结算,即:住院患者发生费用在规定医保支付定额内的,按照该病种的医保支付定额与医疗机构结算,患者不用付费;住院发生费用超过该病种规定医保支付定额的费用,患者实际自付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上限分别不得超过医保基金支付定额的10%、30%、5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超出医保基金支付定额但不高于上限部分据实结算。进而引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常见病、多发病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达到“强基层、促分诊、控外转”的目的,从而促进我市分级诊疗格局的形成。
三、关于“医保带量采购实惠应落实落细”的建议
我市严格落实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并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工作的通知》(六医保秘〔2022〕30号),要求各医保经办机构在采购协议签订后20日内,向医疗机构预付当年约定采购金额的30%,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并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2021年11月8日,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六安市正式上线,我局以六安市医保信息平台上线运行为契机,进一步拓展“互联网+医保”服务,其中就包含建设对接医院医保目录产品进销存数据的云平台,未来将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数量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药品结余留用政策,切实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督促各医疗机构根据部署要求,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并将其履行情况纳入年度医疗机构的医保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进而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在我市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好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力促进我市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从而实现对医疗费用的最优控制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得感和受益度,切实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