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六安行政区域内差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4-02-0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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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19548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行〔20191044),经市政府同意,自202011日起调整《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55)规定的六安行政区域内差旅费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规定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差旅费补助,其中:伙食补助按100/·天标准包干使用,出差时间在半个工作日以内且不涉及在目的地或途中用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费补助;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80/·天标准包干使用,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安排车辆出差的不得领取目的地市内交通费补助。

二、调整范围。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叶集区行政区域及金安区和裕安区部分区域纳入差旅费报销范围。上述金安区和裕安区部分区域具体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120平方公里及金安区城北乡、裕安区城南镇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三、其他。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其他事项按照《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255)和《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调整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612)执行。

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程序,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同时做到厉行节约,杜绝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安市财政局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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