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理顺特需项目价格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合理控制规模,确保基本医疗服务资源可及性。2021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中提出:医疗机构确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定价要遵循政府制定的价格规则,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经草拟通知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报告国家医保局和集体审议后,12月14日与省卫健委联合印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特需医疗服务范围、基本要求、项目管理、价格管理、指导监督、项目目录等6部分。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特需医疗服务含义和范围。一是明确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在独立物理区域提供的、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就医体验等方面更为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二是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限省内三级医院;市县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或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可开展特需病房及特需孕产期服务。
(二)明确特需医疗服务基本要求。一是要求特需医疗服务独立管理,明显标识(心理治疗场所除外),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二是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特需门诊服务时间不得超过医师门诊服务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住院特需病房按套间、单人间配置,特殊情况下可配置双人间。
(三)完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一是特需项目在我省现行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二是我省原价格放开项目纳入特需服务管理,不受独立物理区域及医疗机构等级限制。三是省卫健委可对特需医疗服务提出立项建议,省医保局做好项目管理和价格备案指导。四是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规范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一是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病房床位费、特需专家门诊诊察费可分档计价。二是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备案登记管理。三是做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信息公开。
(五)明确当前特需价格项目目录。完善既往立项的特需价格项目要素,明确服务内容,将原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及部分整形美容项目梳理汇集形成《安徽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24版) 》。
三、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特需服务制度及流程,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咨询处室: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人:何婵
联系电话:0551-69029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