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六医保秘〔2024〕46 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为满足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六政办〔2011〕66号)规定,结合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起付标准至 10万元(含 10万元)报销比例保持不变,10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比例为 95%。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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