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医保局“四个明确”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裕安区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0-08-03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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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全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和规范医疗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裕安区医保局“四个明确”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明确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明确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是对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即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的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执行救助。对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无法区分合规医疗费用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确定。由患者承担的清单:膳食费、交通费(含救护车费)、生活护理费和其他特需医疗服务费,不属于合规医疗费用,也就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明确救助程序。一是“一站式”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等三类人群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即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金后,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二是非“一站式”医疗救助。对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三类人群实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本人申请,乡镇申报,医保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打卡发放。三是双重身份“二次救助”。救助对象既是贫困人口又是农村低保或者五保的,在医保核三系统中按照贫困人口政策给予“一站式”救助后,仍有剩余合规费用需要自付的,先由其本人垫付,经本人申请,乡镇收齐相关材料后向区医保局申报,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通过“二次救助”办法,给予足额补偿。

明确救助标准。“一站式”医疗救助标准。不设病种限制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非“一站式”医疗救助标准中的双重身份(既是贫困人口又是低保或五保的),在医保核三系统中按照贫困人口政策给予“一站式”救助后,仍有剩余合规费用需要自付的,先由其本人垫付,经本人申请,乡镇收齐相关材料后向区医保局申报,按医疗救助政策规定,通过“二次救助”办法,给予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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