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1-04-3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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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保中心: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相关规定,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评估、结果公示、签订协议等,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或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保定点。六安市各县区经办机构(见附件1)即时受理医药机构提交的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

(一)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零售药店: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零售药店: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等;

5.零售药店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根据开展的医药服务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资料

1.六安市医保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零售药店: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六安市申请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

7.六安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预测分析报告(见附件4);

二、组织评估

各县区经办机构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依照六安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细则(见附件5)开展评估计分。评估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各县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计分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医药机构。评估计分总分达60分以上的为合格。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结果公示

市医保中心根据各县区经办机构填报的《六安市医疗保障拟签订协议机构名单》信息(见附件6),将符合条件的拟签订协议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凡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的,经查实后不符合申请定点要求的,取消受理定点申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签订协议

各县区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协商谈判,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协议条款,达成一致的签订医保协议。按照属地原则,经市医保中心授权,协议由各经办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六安市医保协议专用章(①市本级②霍邱③金寨④霍山⑤舒城⑥金安⑦裕安⑧叶集)后生效,并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医药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医药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应单独申请医保定点,其申请材料分装档案袋。

(二)评估时间由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具体申请情况确定。

(三)《六安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细则》中规定标准以及卫生部基本标准是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2017版)》等法律法规。

(四)申请机构存在隐瞒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有严重违法违规事实的,取消受理定点申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经查实存在其他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立即取消受理定点申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市医保中心定期汇总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信息。

(七)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 系 人:孙家好

联系电话:0564-3376072

电子邮箱:125665965@qq.com

附件:1.六安市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docx

      2.六安市医保定点机构申请表.docx

      3.六安市申请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测评表.docx

      4.六安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预测分析报告.docx

      5.六安市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细则.docx

      6.六安市医疗保障拟签订协议机构名单.docx

                                           

                                                           六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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