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间: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
信函方式,邮寄地址:六安市佛子岭中路市人力资源市场三楼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37000;电子邮件方式,邮箱:laybcr1992@163.com;传真方式,号码:0564-3370670。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结合医疗、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际情况,现就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1、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员须在生产前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方可享受相应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已正常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在生产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含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费用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对应级别的结算定额进行支付,但不享受生育津贴。未正常参保或连续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其发生的相关费用比照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3、医疗、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原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变。新成立单位由财政发放工资的,其参保人员一律不享受生育津贴;非财政发放工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关于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经卫健部门批准,提供生育服务的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市互认。参保女职工办理产前登记备案后,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时持本人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办理入院手续。分娩后,生育医疗费用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实行定额结算,原则上生育、分娩费用均纳入定额内(特需服务除外),定额以内据实结算,超出定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分娩定额结算标准 单位:元/人次
病种名称 |
自然分娩 |
计划性剖宮产 |
||
|
定额 |
个人支付比例 |
定额 |
个人支付比例 |
一级医院 |
1600 |
10% |
3200 |
10% |
二级医院 |
2700 |
15% |
5400 |
15% |
三级医院 |
3200 |
20% |
6400 |
20% |
2、市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结算标准。因急诊、急救等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定额标准进行结算。个人要求外出的,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按限额标准结报,标准为顺产:1600元,剖宫产:3200元,限额以内据实结算。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3、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按平产标准结算。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1500元,费用不足1500元据实补助。已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定额补助的,予以扣除。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同时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5、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分娩医疗费用按50%报销政策不再执行。
6、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免费生育协议的,不再执行。
三、关于生育并发症报销政策
女职工生育期间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政策执行。执行普通住院政策的分娩合并症或并发症,原则上是指妊娠期或分娩期发生的病情严重且费用较高的情形。
四、关于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按职工生育前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五、关于特殊情形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4个月以下(不含4个月)流产及异位妊娠的,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7个月以上(含7个月)因死胎或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六、关于生育津贴申领和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正常参保缴费的,在产假期满当月、流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后30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七、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征集结果
意见征集期间,本单位未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特此说明。